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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天津校友会章程同济大学天津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 : 同济大学天津校友会
    英文名称:Tianjin Tongj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TJTJ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天津工作或生活的同济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联合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同舟共济,自强不息”的精神,加强我市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作用,促进在科研、学术、人才等方面资源的交流与协作,为繁荣母校、促进天津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联谊、互助活动,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
   (二)组织、承办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 
   (三)组织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培训、咨询服务;
   (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天津地区工作或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同济大学各时期(含院系调整后并入同济大学的校友)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
      2.曾经或正在同济大学任教任职者;
      3.同济大学开设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个人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理事会批准,列入会员名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聘请名誉会长;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组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接受校友及企业捐赠;
    (三)其他咨询、讲座、培训等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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